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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Date) 108.06.13
法規內文(Content)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以
    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處罰時,依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
    處罰裁量基準表(如附表)裁處之。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行為日起回溯一年之
    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三、於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之農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其
    處罰對象為應負該產品最終責任之農產品經營者。


四、進口農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其處罰對象為該產品之進口業者
    。


五、違規行為數之認定方式:
 (一) 農產品經營者之不同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
      。
 (二) 農產品經營者之相同產品屬不同批次(如有效日期、製造日期、生
      產日期、批號),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
 (三) 違反本法規定之農產品,經處罰鍰,或於令限期改正、下架回收之
      期限屆滿後,再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應按次
      累計處罰。


六、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以外之處罰,由違規行為人戶籍地址、法人或
    團體登記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