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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7.10.15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有本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該私有廠房或相關
研究生產設施(以下簡稱徵購標的),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第三條 徵購標的得由管理局租售予經管理局核准之園區事業、
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
第四條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邀集徵購標的之所
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管理局評定之價格徵購。
第五條 管理局為評定前條徵購價格,得設農業科技園區私有廠
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
,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局指派或遴聘下列人員為委員
,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主管一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或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
管一人。
五、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及稅捐機關代
表各一人。
六、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第六條 管理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徵購: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徵購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
評議會開會時,應通知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列席陳述
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徵購標的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之徵購價格,由管理
局以書面通知該標的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不服時,得於接獲通
知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管理局請求重新評定。
四、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對於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
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該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
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繳交所有權狀
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徵購標的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
內代為扣除,交與他項權利人,並將所餘價款交付
徵購標的所有權人。
六、徵購標的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相關證件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權利變更或他項權利塗銷
登記。
第七條 管理局辦理徵購標的之徵購所需經費,應由管理局之作
業基金編列預算辦理。其未及編列預算者,得由管理局先行
籌款支付,並依相關規定補辦預算。
第八條 原土地租約於徵購價款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原租用土地
由管理局逕行收回。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