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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7.01.16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農業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 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 本獎章): 一、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 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二、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發現、創新,對業 務革新卓著效益。 三、對農業學術、研究有重要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四、援外農業工作人員,增進國家重大權益或享譽國際敦睦邦交,有具體 事實。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3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第 5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
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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