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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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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
農業試驗改良目 |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
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淡水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
區域,規定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
份計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第 4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