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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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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一、依據:
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單位) 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
(三)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主任
委員兼任;其餘成員由主任秘書、相關處室及漁業署、農糧署、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金融局、農田水利署
等機關(單位)代表一人擔任;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
(二)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變
事宜。
(三)各相關機關(單位)於本小組成立時,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
駐作業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成立時機:
(一)本會主管災害達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或情況緊急
,經各該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認有需要成立時,該機關首
長(單位主管)應主動報告召集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本
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其他重大農
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款規定辦理。
(二)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會需配合成立本小組
時,由本會秘書室報告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前項第一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
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分工及設置地點:
(一)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田水利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二)寒害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糧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三)漁船海難緊急應變小組,由漁業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四)動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主管,地點設
於該局。
(五)森林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林務局主管,地點設於該局。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水土保持局主管,地點
設於該局。
(七)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水土保持局主管,地點設於該局。
(八)海嘯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漁業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九)輻射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主管,地點設於該局
。
(十)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置地點,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
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十一)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會需配合成立本小組
時,由本會秘書室負責聯繫協調。
前項本小組設置地點,得由召集人視需要,另行指定之。
六、本小組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畜牧處:督導辦理畜禽產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
事宜。
(二)輔導處:督導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害救助、補助及農、漁民災
害防救宣導等有關事宜。
(三)農田水利署:督導辦理農田水利、旱災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救
與緊急應變事宜。
(四)統計室:督導災情查報、彙整災情統計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
(五)政風室:督導協調本會各單位辦理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以及維護
機關設施安全有關事宜。
(六)秘書室:督導辦理會本部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以及本小組行政支
援事宜。
(七)漁業署:
1.漁船海難或海嘯災害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漁港、漁船、養殖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查報、救
助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八)農糧署:
1.寒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及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公糧儲存調撥、糧食供需及農糧產業災害之查報、救助
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動植物疫災或輻射災害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動植物病蟲害防疫、進出口檢疫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
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林務局:
1.森林火災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
2.督導辦理森林火災及上游集水區、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
等主管業務之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水土保持局:
1.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或地震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
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農業金融局:督導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利
息補貼。
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管機關(單位)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
務相關機關(單位)至作業指定地點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部會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各機關(單位)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召開災害
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機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
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
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報告處理狀況。
(五)本小組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
關處置措施,送當次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並會知
本會秘書室。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 應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訂定或修正
所主管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相關作業規定。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單
位主管) ,應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
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
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
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
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
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
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二) 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
關 (單位) 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撤除本小組
。
十一、各機關 (單位) 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本會派駐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
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