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 物產品第一點規定,於第二十七項、第四十四項及第四十五項植物名稱及 其部位增列植物學名,並將乾果實排除於寄主植物名稱及其部位之外。
詳見附件「1030903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