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審查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並規範辦理變
更編定之程序,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一)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籌設之休閒農場。
(二)前款休閒農場之遊客休憩分區內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
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
其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編定者。
三、申請人應依准予籌設同意之經營計畫書所載內容,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五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
(一)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含同意函及經營計畫書。但申請籌設與土
地變更編定併同提出者免附。)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一)。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
格式製作)。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
外,應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
前二項申請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事項者,應另檢附依該法令
規定製作之書圖文件。
四、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並依審查表(如
附件二)項目進行審核,經審查核可後,核發興辦事業計畫許可,並
於許可函中敘明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二)審查
完竣,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縣(市)政府為審查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相關單位
組成專案小組。
縣(市)政府依第一項規定審查時,得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
點規定之審查表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之審查表,併同第一項之審查表送請相關單位審查。
五、縣(市)政府核發興辦事業計畫許可後,應送請地政單位辦理變更編
定作業,並同時檢還申請人或依申請人之請求函復申請人向縣(市)
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六、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
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七、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表(附件一之
附表二)之地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應臨接道路,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其道路之
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應先依區域計畫法
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律就違規土地予以裁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始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