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八點如下:
一、訂定「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二、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一項蘋果蠹蛾規定,
於檢疫條件欄增列「美國產蘋果實依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辦理輸入」規定。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八點規定,增訂「屬無法鑑
定植物種類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種子、果實除外)者」得
實施隔離檢疫規定。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21004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