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為辦理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
劃、保育、治理及督導工作,落實計畫之提報與審查作業,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
(一)災害復建地區:由本局指定地點後由分局提報,提報前需先行辦理
災害復建規劃。
(二)中長程治理地區:由分局自行指定地點後提報,提報前需先行辦理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
三、分局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局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一)製作。
四、分局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得
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六、實施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分局針對所提之計畫內容、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初審,並
填具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初審表(附件二)。
(二)複審:由本局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針對分局所提計畫工作項目、經費編列情形等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七、實施計畫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分局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
定稿本八份,逕送本局核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