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並執行農村再
生條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
三、受理程序:
(一) 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於農
村再生歷程網(http﹕//ep.swcb.gov.tw)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
行需求,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
提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得排定建議優先順序及加註審查意
見後,將審查表送分局辦理初審。
四、社區申請類型與內容:社區申請之類型與內容,除須符合下列各款外
,並應屬該社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
(一)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
1.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3.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4.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5.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8.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9.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10.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個別宅院整建: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規定辦
理。
(三) 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
業相關者為限﹕
1.規劃設計:
(1) 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2) 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產業觀摩
研習計畫等。
(3) 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
(4) 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5) 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行銷推廣:農村社區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四) 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
(1) 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
(2) 農村在地耆老田野訪查。
(3) 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1) 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之修護活化。
(2) 農村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
(3) 農村文物典藏、展示與管理。
3.農村文化傳承:
(1) 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2) 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3) 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五) 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
(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
(2)認識動、植物。
(3)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
(4)鄉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及巡護人力組訓。
(5)生物資源調查。
(6)生態監測調查。
(7)生態分佈圖建立。
2.社區生態資源保護,得辦理下列各項,但不得編列人事費﹕
(1)社區生態保育地區巡護。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清潔維護。
(3)社區生態環境防治教育宣導。
3.社區生態環境教育﹕
(1) 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2) 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巧
、生態遊程規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
(3) 社區自然生態教育解說資料等宣導品製作。
4.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五、補助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實施各項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以
滿足農村居民民生基本及農村社區發展需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
建設應符合農村整體景觀及周邊生態環境。實際需求經費以達到
設施功能及計畫整體性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如
屬社區自辦僱工購料者,每一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
元為限,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並佔總經費百分之十。
(二) 產業活化:
1.規劃設計:經審查具產業輔導需求者,列入本會水土保持局農
村社區產業活化專業輔導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為主,若核定社
區自辦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應
編列自籌款,並佔總經費百分之十。
2.行銷推廣: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每日最高二
十萬元),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並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每年申請次數須考量社區產業發展及執行情形,如經補助三
年,應有具體成效始得繼續補助。
(三) 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以社區居民參與討論、共同規劃為主,辦理內容包
括社區農村文化資源調查、田野訪查、後續空間保存維護與經
營管理計畫等,及達成調查規劃共識之相關活動。每一社區補
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並佔總經費百分之十,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或指定者
,應優先向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未達文化資產保存法
之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維護共
識基礎者,得協商文化部由專業團隊專案協助並輔導其相關補
助及文化保存作業,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
3.農村文化傳承:有關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
俗及技藝傳承及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由本會水土保持局或
本會水土保持局協調文化部專案輔導辦理,若由社區申請自辦
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
款,並佔總經費百分之十;其他有關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最高
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並
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如經補助三
年,應有具體成效始得繼續補助。
(四) 生態保育:生態保育之各類( 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社區生
態資源保護、社區生態環境教育、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
之項目 ):每一社區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申
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並佔總經費百分之十。
(五) 社區申請自辦者,須於申請書中說明社區配合資源。
(六)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六、相關書件格式:
(一) 社區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如附件一。
(二) 社區申請各類計畫書件格式:( 相關書件格式請於農村再生歷程
網﹕http://ep.swcb.gov.tw下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
共設施建設以填列「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方式提報辦
理,如屬社區自辦雇工購料、農村社區產業活化,農村社區文化
保存與活用、農村社區生態保育請檢附「○○社區○○○年度農
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二。
(三) 社區申請函文定型稿,如附件三供參。
(四) 直轄市、 縣(市)政府彙整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
文件,填報「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執行項目明細表 」 如
附件四。
七、審查方式:
(一) 初審:
1.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初審作業;分局召開初審審查會議前,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
組織代表及社區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2.分局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見後,併同工程實勘紀錄表 (
附件五),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二) 複審: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就分局初審結果提送農村再生工作小組
審查核定。執行單位依核定結果修正相關計畫書件後,送分局確
認後實施。
(三) 變更:
1.社區自辦項目,屬僱工購料者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應函報分局
辦理變更核定,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因故無法實施者
,應函報各分局取消,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其他社區
自辦項目計畫名稱、內容、經費變更或無法實施者,應報分局
轉本會水土保持局變更核定或取消辦理,如涉及計畫辦理時間
、地點等調整,由分局核定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
2.政府辦理項目:
(1) 計畫核定後涉及經費之變更,且超出原計畫核定金額者,由
執行單位函報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核後
辦理。
(2) 計畫變更未涉重大原則變更,且在計畫原核定金額範圍內者
,由分局核定,並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3) 涉及測量誤差、土地使用同意書調整或誤植等坐標變更事項
,由各分局依實核定後,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八、優先補助之原則:
(一) 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向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者。
(二) 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者。
(三) 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者。
(四) 社區訂有社區公約者。
(五) 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者。
(六) 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者。
(七) 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
、保存者。
(八) 符合設施減量者。
(九) 社區投入資源高者。
(十) 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者。
九、執行單位:
(一) 政府辦理:由分局執行為原則。
(二) 社區辦理: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
、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