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
理農村社區建設、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
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
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
二、研提時程: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實施期程: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實施範圍:農村社區。
五、申請類型與內容: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各類空間之綠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環境整理及修景。
2.空間活化再利用:
(1)空間活化再利用及特色環境營造。
(2)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3)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
(1)特色街景環境營造。
(2)巷道空間改善。
(3)街屋立面營塑改善。
(4)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社區種樹、綠籬及環境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3.生產、居住基礎設施。
4.窳陋地區改善、意象塑造及閒置空間再利用。
5.公廁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登山及健行步
道。
6.人行步道、社區鄰里公園、綠地、廣場、休憩設施、簡易平面停
車場。
7.社區農路、道路及排水改善。
8.水土保持設施、防災設施、緩衝綠帶及景觀維護。
9.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周遭環境景觀融合之維護或修繕。
10.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六、申請(提案)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
體。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2.鄉(鎮、市、區)公所。
3.縣(市)政府。
4.本局所屬各分局。
七、申請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為
限。
2.空間活化再利用: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曾參加本局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優先補助。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
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以達到設施功能及計畫整
體性之實際需求經費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
(三)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
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補助申請書內
),不在此限。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
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八、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
九、申請文件: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
4.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1.工程摘要(如附件五)。
2.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
十、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
1.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
2.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
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小組審查委員須總額達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所屬分局初審小組依據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
)與申請文件辦理審查及排列優先順序,並依審查結果修正。各
分局應將修正後內容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三、附件六)
,檢附申請文件及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函送本局辦理
複審。
2.複審:本局所屬各分局依附件五內容製作簡報,由本局複審小組
依據附件十之審查評分項目辦理複審,各分局應依審查結果修正
後實施。
(三)本局所屬各分局為配合農村社區災後復建或臨時急迫性之工程,得
於授權範圍內,經分局長核可後辦理,並於七日內將相關簽核文件
影本及工程實勘紀錄表(附件四)函送本局備查,免經審查程序。
十一、執行優先順序排定原則:
(一)提案內容包函下列項目優先辦理:
1.社區種樹、綠籬、環境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古蹟保存。
5.窳陋地區改善。
(二)已辦理農村再生發展輔助規劃者。
(三)重點區已有明確構想且土地無虞者。
(四)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
(五)配合休閒農業區及有機農業發展者。
(六)具有災後重建需求者。
(七)具地方均衡性考量者。
(八)具其他特殊事項者
十二、執行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
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
原則,但視計畫推動之實際辦理情形,得委由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執行。
十三、經費處理原則: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執行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
理。
2.由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者,應自籌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
3.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非屬申請項目。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
限。
4.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得依工作執行進度,製據申請分次撥款
,以二至三次為原則;或於完工驗收後一次請領。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
算執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
執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三)計畫內容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者,除
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
位之申請。
十四、管理與維護:
(一)工程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以利
後續管理維護。
(二)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
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本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設之
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本局所屬分局所在地之縣(
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
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
,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十五、監督方式: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規定填報相關管制
表格。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
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
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
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四)執行單位應按本局之規定與期限(每月五日前),填報工程管考
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將為日後審核之
重要參據(本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 http://mis.swcb.gov.tw/)
。
(五)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工程驗收後,申
請撥付工程款時,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十)函
送本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者,列入日後審核之
重要參據。
十六、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
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
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
經費。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
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
減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
取消工程經費。
十七、其它遵行事項:
(一)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
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
標者,除特殊原因報本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三)提案所列工程如非申請單位自行執行者,應先徵得所列執行機關
同意代為執行方可提列。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
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
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執行機
關自行籌措經費支付。
(五)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
有未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局提出保
留款申請書,申請經費保留,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
否及保留期限。
(六)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
函報所轄本局所屬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
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計畫執行或發包前應於施工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協調施作
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
(八)工程施作如有涉及山坡地開挖整地,應依規研提水土保持計畫送
主管機關核定。
(九)擬辦理之工程內容(如涼亭、公廁及停車場…等)須考量能否符
合土地容許使用及建築相關法規申辦,若無法符合法規者請勿提
報。
(十)工程內容非屬本局或執行單位辦理權責,或屬個人私有土地、建
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未取得土地同意
書者,請勿提報。
(十一)執行單位應為僱用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