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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並執行農村再
    生條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實施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三、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

四、受理程序:

(一)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向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並副知中央主管
      機關。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
      全數納入,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送本會水土保持局所
      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初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
      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得排定建議優先順序,及加註
      審查意見。

五、社區申請類型與內容:

    社區申請之類型與內容,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並應屬該社區已核定
    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

   1. 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 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3. 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4. 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5. 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 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 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8. 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9. 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10. 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個別宅院整建: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三)產業活化:
      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1. 規劃設計類:

    ( 1 ) 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 2 ) 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產業觀摩研
          習計畫等。

    ( 3 ) 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 4 ) 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 5 ) 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 行銷推廣類:農村社區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四)文化保存與活用:

   1. 調查規劃:

    ( 1 ) 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

    ( 2 ) 農村在地耆老田野訪查。

    ( 3 ) 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 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 1 ) 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之修護活化。

    ( 2 ) 農村文化資產守護網。

    ( 3 ) 農村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

    ( 4 ) 農村文物典藏、展示與管理。

   3. 農村文化傳承:

    ( 1 ) 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 2 ) 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 3 ) 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五)生態保育:

   1. 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

   2. 社區生態資源保護。

   3. 社區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

   4. 其他社區生態保育相關類。

六、補助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實施各項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
      農村居民民生基本及農村社區發展需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建設應
      符合農村整體景觀及周邊生態環境。實際需求經費以達到設施功能
      及計畫整體性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如屬社區自辦
      雇工購料者,每一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補助
      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二)產業活化:

   1. 規劃設計類:經審查具產業輔導需求者,列入本會水土保持局農村
      社區產業活化專業輔導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為主,若核定社區自辦
      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
      分之七十五為原則。

   2. 行銷推廣類: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每日最高二十
      萬元),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每年以申請一
      次為原則,如經補助三年,應有具體成效始得繼續補助。

(三)文化保存與活用:

   1. 調查規劃類:以社區居民參與討論、共同規劃為主,辦理內容包括
      社區農村文化資源調查、田野訪查、後續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計畫等,及為達成調查規劃共識之相關活動。每一社區補助額度以
      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為限,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

   2. 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類: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或指定者,
      應優先向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未達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農村
      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維護共識基礎者,
      得協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由專業團隊專案協助並輔導其相關補
      助及文化保存作業,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

   3. 農村文化傳承類:有關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
      及技藝傳承及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原則由本會水土保持局或本
      會水土保持局協調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專案輔導辦理;其他有關文
      化祭典及節慶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補助以不
      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如經補
      助三年,應有具體成效始得繼續補助。

(四)生態保育:

      生態保育之各類(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社區生態資源保護、
      社區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其他社區生態保育相關類):每一社區
      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
      之九十為原則。

七、相關書件格式:

(一)社區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如附件一。

(二)社區申請各類計畫書件格式:

   1.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以填列「年度農村再生執行
      計畫需求表」方式提報辦理,如屬社區自辦雇工購料,請檢附「農
      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建設(雇工購料)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2. 農村社區產業活化申請書如附件三之一、三之二,核定後修正之執
      行計畫書如附件三之三、三之四。

   3. 農村社區文化保存與活用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
      核定後修正之執行計畫書如附件四之四、四之五、四之六。

   4. 農村社區生態保育申請書如附件五。

(三)社區申請函文定型稿,如附件六供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文
      件,填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執行項目明細表」(含電子
      檔及書面等資料)如附件七。

八、審查方式:

(一)初審:

   1. 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
      作業;分局召開初審審查會議前,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
      及社區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2. 分局應依據申請文件(附件一、二、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四
      之二、四之三、五)與工程實勘紀錄表(附件八)辦理審查及排列
      優先順序,並加註初審意見。分局應將初審結果彙總表(附件九)
      申請文件(附件一、二、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四之二、四之
      三、五)及工程實勘紀錄表(附件八)併同縣市年度農村再生執行
      計畫申請文件(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五份書面資料),函送本會水
      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二)複審: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就分局初審結果提送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
      查核定。執行單位依核定結果修正相關計畫書件後,送分局確認後
      實施。

(三)變更:

   1. 社區自辦項目,屬雇工購料者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應函報分局辦理
      變更核定,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函報
      各分局取消,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其他社區自辦項目計畫
      名稱、內容、經費變更或無法實施者,應報分局轉本會水土保持局
      變更核定或取消辦理,如涉及計畫辦理時間、地點等調整,由分局
      核定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

   2. 政府辦理項目:

    ( 1 ) 計畫核定後涉及經費之變更,且超出原計畫核定金額者、工程
          座標變更者,由執行單位函報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農村再生工
          作小組審核後辦理。

    ( 2 ) 計畫變更未涉重大原則變更,且在計畫原核定金額範圍內者,
          由分局核處,並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九、 優先補助之原則:

(一) 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向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者。

(二) 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者。

(三) 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者。

(四) 社區訂有社區公約者。

(五) 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者。

(六) 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者。

(七) 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
       保存者。

(八) 符合設施減量者。

(九) 社區投入資源高者。

(十) 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者。

十、 執行單位:

(一) 政府辦理:由分局執行為原則。

(二) 社區辦理: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雇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
       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

十一、 監督方式: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
      、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施工規範、三級品管、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及農村再生工程管理制度
      實施計畫之「強化工程預算書審查機制」、「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工
      作小組暫行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配合本會水土保持局規定填報
      相關管制表格。

(三)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抽驗
      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質並落
      實全民監工。

(四)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會水土保持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
      輔導、查核及評鑑,執行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五)執行單位應按本會水土保持局之規定與期限(每月月底前),填報
      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將為日後
      審核之重要參據(水土保持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
       http://mis.swcb.gov.tw/)。

(六)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工程驗收後,申請
      撥付工程款時,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十二)函送本
      會水土保持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者,列入日後審
      核之重要參據。

(七)為掌握辦理農村再生工作進度及品質,執行單位應依農村社區建設
      績效獎勵辦法,接受中央輔導及考評。

十二、 管理與維護: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各項設施,完成後由各受補助或執行單位
      登錄財產,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社區組織或團體代表變更時
      ,前開財產應併同移轉。分局執行之設施,仍應先行辦理財產登錄
      ,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同意,得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撥用。

(二)補助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依已核定之農
      村再生計畫管理維護。

(三)各機關(單位)、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社區組織代表辦理農
      村再生計畫之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人力培育、
      農村調查及分析等成果資料,應妥善保存建檔至少五年。

十三、 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會水土保持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
       單位經費: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之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發
      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不可抗力
      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
      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

(四)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
      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完成者,本會水土保持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
      予取消工程經費。

(七)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標者
      ,除特殊原因報本會水土保持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資格,受補
      助單位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十四、其它遵行事項:

(一)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前應於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並邀請社區組
      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協調辦理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
      並視情況予以調整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

(二)各項公共設施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並依規定
      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之核淮。

(三)同一項目有其他機關補助者,主管機關不得重複補助。
(四)農村再生計畫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建設事項,由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五)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
      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
      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
      費支付。

(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有未
      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出
      保留款申請書,申請經費保留,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
      費保留與否及保留期限。

(七)工程施作如有涉及山坡地開挖整地,應依規定研提水土保持計畫送主
      管機關核定,分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農授水
      保字第○九九一八七二三七九號函辦理。

(八)執行單位應為雇用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九)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算執
      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執行至該
      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十)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
      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十一)社區自辦項目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十二)社區自辦項目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
        權本會水土保持局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
        水土保持局推動相關之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十三)社區自辦項目於辦竣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附件十三),附
        領款收據、核銷單據憑證、會計報告,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依會計規定向分局
        核銷及核備屬雇工購料之核銷依農村社區辦理雇工購料作業規範辦
        理。

(十四)各項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如屬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
        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
        鑑定相關文件。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公告周知

(一)農村再生基金補助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且不得為私人專
      。執行機關(單位)應定期檢查,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告示牌,內容至
      少應包括工程名稱、工程範圍(圖、面積)、工程內容、驗收日期、
      土地提供人姓名、維護單位、署名(補助機關、執行單位)及提供公眾
      使用等事項。

(二)各執行機關(單位)對於農村再生基金辦理之各項設施,有安全虞慮者
      (諸如生態池、埤塘、滯洪池等),應在周圍設置圍籬、警告標語、
      安全爬梯等安全防護設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