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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依  據: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法規內容:
主旨:訂定「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
      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一、進口貨品分類號列 CCC0304.19.30.00-6 「供食用之魚翅,生鮮或冷
  藏」、 CCC0304.99.30.00-9 「供食用之冷凍魚翅」、CCC0305.59.2
    0.00-8「乾魚翅」、 CCC0305.69.20.00-6 「鹹魚翅」、CCC1604.20
    .20.11-7「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冷凍者」、 CCC1604.20.20.1
    2-6「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罐頭」、 CCC1604.20.20.19-9「其
    他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以下簡稱魚翅),應向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二、進口之魚翅,其捕獲之漁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登錄於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
       (IAT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CCAT)或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以下簡稱 RFMOs )
    作業漁船名單。未登錄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其總噸位須未達二
    十,且其船籍國為 RFMOs  會員或合作非會員者。
 (二)未經 RFMOs  提列於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 (IUU) 名單。
 (三)其船籍國非為RFMOs制裁中之國家。


三、進口之魚翅,其捕獲之漁船船籍國非為 RFMOs  會員或合作非會員者
  ,得由出口國或船籍國提出要求,經與我國進行雙邊諮商後同意進口
  。


四、進口魚翅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經審核符合規
  定後,發給進口同意文件:

 (一)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貨品進口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外報價單影本(應加蓋廠商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四)捕獲該批魚翅之漁船船籍國政府核發之漁業證照影本及船舶總噸
    位文件影本,並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商務機構或中
    央主管機關派駐之人員驗證。當地無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商
    務機構或派駐人員者,得由僑務委員會登記有案之當地僑團驗證
    或當地公證機構公證、認證。
 (五)自捕獲漁船購得該批魚翅之交易證明文件(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五、漁業署發給進口同意文件時,應於文件內載明因RFMOs規範或國內法令
  變更,致原同意進口之魚翅禁止進口時,得廢止進口同意文件。


六、進口同意文件,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七、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進口之魚翅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