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七項「國家或地區
欄」規定,將中國大陸山東省自疫區排除。
二、訂定「中國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增列第十四項「中國
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四、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十點檢疫有害生物清單,昆
蟲類增列四種、病毒類增列一種、蟎類增列一種有害生物,及修正部
分有害生物之學名。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1010720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