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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由國內輸銷歐盟之漁獲物
    衛生管理,確保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漁船衛生管理評鑑申請之書面審查、漁船衛生管
    理評鑑、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合格名單網站登錄、船長衛生教育訓
    練及漁獲物衛生抽驗。


三、本要點有關漁船衛生管理評鑑申請之書面審查、漁船衛生管理評鑑、
    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及漁獲物衛生抽驗,由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辦
    理。
    漁船衛生管理評鑑合格漁船之核定、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之核
    發,由本會漁業署辦理。


四、漁船需經衛生管理評鑑合格,始得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供
    應漁獲輸銷歐盟地區。
    漁業人為其所有漁船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得向本會漁業署
    或其委託之機構申請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及漁船衛生管理評鑑。


五、漁業人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檢附下列文
    件經所屬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審查: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最近一航次全部之漁撈日誌(格式如附件二),如該航次低於三日
      ,則應檢附三日以上之漁撈日誌。
(三)漁獲物衛生及漁艙溫度確認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凍結船應檢附 HACCP  管理計畫書(漁獲物為鯖者依附件四;為
      鮪旗鯊者依附件五;為其他魚種者,由申請人參考附件四或附件五
      自行撰擬)。
(五)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於收到漁業人申請資料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如申請資料不齊全時,應通知漁業人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審查未符規定者逕予退回。


六、漁業人收到申請評鑑書面審查合格通知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安排登船
    評鑑日期,並於排定日期十日前,回報受委託機構。
    前項評鑑項目,依附件六「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評鑑
    基準表」辦理。


七、經檢查符合評鑑標準者,由本會漁業署登錄於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
    查詢網站。評鑑不合格者,漁業人得於收到通知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申請複評。


八、複評未通過者,漁業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依第五點
    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評鑑。


九、經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自評鑑合格之日起,每二年應追查
    一次,漁業人應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追查。
    漁業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追查或追查結果未符合評鑑標準,於評鑑合
    格屆滿二年時,由本會漁業署將該漁船移列至觀察名單。
    漁業人依第一項申請追查不合格,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查。複查合格者,恢復接續登錄合格名單。
    第二項移列觀察名單漁船於屆滿一年後,逕由本會漁業署將該漁船自
    觀察名單中除名。


十、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之漁船船長,應先接受漁業署至少四小時之衛
    生教育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歐盟相關規定、漁船衛生評鑑項目與標準
    、漁獲物衛生管理實務等。
    完成衛生訓練並經測試合格之船長,由本會漁業署核發五年有效期限
    之證書。


十一、漁船船長應確保漁船作業環境衛生,逐日檢視漁獲物保存溫度,並
      將漁獲物保存溫度詳實登記於漁艙溫度確認表;作業海域登記於輸
      歐盟漁產品供貨漁撈日誌。


十二、經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船長於漁撈作業時,應檢視漁獲體
      表是否含有寄生蟲及混攙二齒魨科、四齒魨科、翻車魨科、瓦氏尖
      鼻魨科等有毒漁獲,同時紀錄於漁艙溫度確認表中。


十三、經登錄評鑑合格之漁船,其新任船長未依第十點取得訓練合格證書
      者,漁業人應於該船長任職日起三個月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衛生教
      育訓練,並經測試合格。
      前項漁船漁業人或船名異動而船長未異動時,漁業人應向本會漁業
      署申請登錄異動。


十四、漁船進港卸魚時,船長應繳交該航次漁撈日誌影本至當地漁會,另
      填具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獲出售流程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七)
      ,依序交由運販商、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確實
      填報。
      前項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有效期限,自漁業人售魚日期起
      一年內有效。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得於漁船卸魚後辦理漁獲物衛生抽驗,抽
      驗項目包括漁獲物鮮度、體表寄生蟲及攙雜有毒漁獲等之官能檢查
      。
      前項官能檢查發現漁獲鮮度有疑慮時,漁業人應配合本會漁業署或
      其委託機構採樣送請檢驗機構化驗。
      第一項漁撈日誌影本由漁會彙送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十五、經登錄評鑑合格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登
      錄:
  (一)以不實文件申請衛生評鑑者。
  (二)未依第十四點規定繳交漁撈日誌及漁艙溫度確認表或該二項資料
        表填報不實經通知仍未改善者。
  (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追查,漁業人無意願配合辦理或追查結果未符
        合評鑑標準,經通知仍未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複查者。
  (四)漁獲物經查驗不符合歐盟規定,未有效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五)新任之船長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於期限內接受訓練並測試合格者。
  (六)漁船滅失者。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漁船,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
      漁船衛生管理評鑑。


十六、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漁船,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
      漁船衛生管理評鑑。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