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一項黃金線蟲規定
。
二、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項酪梨葉蟎規定
。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八項「澳大利亞產地
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之名稱及
其附錄二有關奇異果、酪梨、藍莓、葡萄、柑桔類、檸檬等鮮果實低
溫殺蟲處理基準。
四、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九項「泰國產檳榔鮮
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名稱與部分內容。
五、增訂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一項自荷蘭輸入附
帶根部植物種苗之檢疫規定,並應依「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
輸入檢疫條件」辦理。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970201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