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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3: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類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不得再增列
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
各類漁港之專營娛樂漁船最高艘數應依現有已登記有案之配額數重新報本會核定,俟核
定後不得再增列專營娛樂漁船配額;如有專營娛樂漁船轉為兼營娛樂漁船或汰建時,該
配額應改為兼營之配額,如專營娛樂漁船轉出為遊艇時,其配額則應刪除減列。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