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依據國
際漁業組織規範在海上轉載時配置區域觀察員,維持我國漁船作業
實績,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
件)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
其漁業人得申請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ROP)費用補助。
三、申請期間:自本輔導措施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四、補助金額:依據各漁船漁業人實際繳交之金額核算,每艘漁船最高
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金:
(一) 船位回報器(VMS)未依規定回報。
(二) 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行為或有違規處分未
執行。
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已依第二點規定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
,其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台灣區遠
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鮪魚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
提出申請核撥補助金:
(一) 補助金之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二) 漁業人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七、補助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輔導措施所定之補
助規定者,於核對領款收據後撥付漁業人或由鮪魚公會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