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灣省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各會) 各年度事業預算之編審,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籌
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
,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三、各會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本年度事業方針。
(二) 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
(三) 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
(四) 各項收入之徵收計畫。
(五) 各項舊欠費之催收清理計畫。
(六)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計畫。
(七) 長期借款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八) 研究發展計畫。
(九) 資訊業務計畫。
(十) 其他計畫。
前項計畫應含所有的收入支出 (不含折舊) ,並應注意其作業之完整
性,期能以貫徹預算之實施,並應包括計畫之目標、內容、實施時間
及經費來源。若有專案核定辦理之業務,並應註明核准文號。
四、各會事業預算,應配合政府施政計畫,以維護工程設施為首要,確保
灌排功能,加強服務會員,及嚴密控制各項費用支出為原則。若有專
案核定辦理業務之經費,並應註明核准文號。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
則為:
(一)編列年度預算,應著重開源節流,力求量入為出,保持收支平衡,
避免虧絀。並應就全部收支,妥慎籌劃,俾能有效運用,藉以健全
各會之財務。
(二)對預算之需求,應依工作計畫,與業務需要及其效益,分別優先次
序,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
(三)對年度消費性支出,應先檢討業務性質,設法撙節緊縮編列。
五、各會事業預算,應就業務實際需要通盤考量,並視財力情形編列,其
優先順序如下:
(一) 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二) 屬於重要水利工程、其他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
者。
(三) 主管機關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須優先實施者。
(四) 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
(五) 屬於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六) 屬於上年度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
(七) 會員或地方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
為合理分配及有效率運用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決策,各會應由各組室
主管及業務主辦人員,共同組成「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
組織,由會長或總幹事主持,就年度工作計畫及事業預算,詳加檢討
、評估、審查,並作成紀錄備查。
六、各會有關收入事項,應參照以前年度實施狀況、上年度核定預算執行
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其他因素,加以審慎評估,核實編列,不
得有虛列情事。並應積極整頓或開拓自有財源,例如建造物使用費收
入、利息收入等,俾充裕經費,避免預算虧絀。
七、各會有關支出事項,應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年度內所能
完成之工作量,秉承革新節約原則,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改善灌
排設施,以促進農業生產,提昇農村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
重點,其他一切不急之務,及消耗性支出,應撙節編列。
八、各支出事項應以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數,
籠統增減之。凡有統一編列標準者,按其標準編列;無統一編列標準
者,應核實編列,並貫徹零基預算之精神,深入檢討各項支出計畫。
(一) 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耗性費用,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事項標準,
調整增加外,其餘應切實檢討予以減列,不得成長。
(二) 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求避免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
,亦應檢討撙節緊縮。
(三) 汰換公務用車輛,應依規定辦理。
(四) 年度預算應作周詳、完整的彙編,避免在預算執行時,因超支而有
併決算辦理之事實發生。
九、預算書內,各種度量衡一律採用公制,預算表金額以新臺幣「元」為
單位。
十、各會編列下年度事業預算,應依規定完成審議程序後,於當年十月三
十一日以前,備妥五份工作計畫及預算書,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十一、預算編列基準及內容說明,應依附件「預算編列基準」列編,預算
表格,依照統一格式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