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農民收益並減輕其生產之
稻穀因受天然災害致發芽或稔實不良之損失,訂定本要點。
二、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以下簡稱災害稻穀)業務,由本會農糧署(以下
簡稱本署)主管,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負責執行收
購業務。
三、災害稻穀之收購對象以當期作申報種稻有案,且遭受區域性天然災害
者為限,並應符合下列各款驗收規定:
(一)容重量:
1.第一級: 種稻穀每公升容重量在四九九公克以上,秈種稻穀每
公升容重量在四九○公克以上。
2.第二級: 種稻穀每公升容重量未達四九九公克,秈種稻穀每公
升容重量未達四九○公克。
(二)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四)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四、受災農戶如當期作未申報種稻,得按當地分署所定期限補辦申報手續
,補辦期限以十日為限。
五、稻作受災地區,由當地分署查估稻作被害情形後辦理收購,並函報本
署備查。
六、災害稻穀之收購價格(如附表一):
(一)容重量屬第一級者,計畫及輔導收購數量之收購價格,每公斤 種
稻穀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九元、秈種稻穀十八元;餘糧收購數量
之收購價格,每公斤 種稻穀十七點六元,秈種稻穀十六點六元。
(二)容重量屬第二級者,計畫及輔導收購數量之收購價格,每公斤 種
稻穀為十八點五元,秈種稻穀十七點五元;餘糧收購數量之收購價
格,每公斤 種稻穀為十七點一元,秈種稻穀十六點一元。
七、災害稻穀由當地分署指定之公糧委託倉庫(以下簡稱委託倉庫)依第
三點所定之驗收規定辦理收購,收購期限自本署依第五點核准之日起
二週內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當地分署得隨時派員抽查農戶出售稻
穀數量、品質、價款轉入農戶帳戶等情形。
八、當地分署應於收購期間,將災害稻穀收購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項下核
撥至各委託倉庫設於農會信用部之專戶(或接管之金融機構),再由
農會以轉帳方式將收購價款存入售穀農民帳戶內。
九、災害稻穀每公頃收購數量,不得超過當期政府公告公糧稻穀收購總數
量。委託倉庫於收購災害稻穀時,應先查對當期作收購稻穀清冊,於
各該農民核定收購稻穀數量扣除已繳售稻穀數量之範圍內,依災害稻
穀驗收標準辦理收購,並填寫「○○委託倉庫收購災害稻穀聯單」(
附表二)二聯,第一聯(存根聯)存查作為登帳之依據;第二聯(驗
收聯)交予出售稻穀農民收執。委託倉庫應按日列印收購災害稻穀付
款憑證清冊(附表二之三)二份,一份按日送農會信用部(或接管之
金融機構),將應付價款於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存入農民帳戶,一份
經轉帳單位加蓋轉帳戳記後,於每旬結束時送當地分署審核登帳。
十、委託倉庫應根據第一聯(存根聯)將收購情形填入收購農民稻穀清冊
,並將收購數量及所需價款填報「○○委託倉庫收購災害稻穀付款日
報表」(附表三)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分署。分署對於委託倉庫
收購災害稻穀數量及收購價款應按日編造「○○分署(○○辦事處)
收購災害稻穀情形簡報表」(附表四)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本署
。
十一、委託倉庫於每期收購災害稻穀業務結束後,應填造「○○委託倉庫
收購災害稻穀結束表」(附表五)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送分署,
並將結存收購價款一併解繳分署。
十二、分署應於每期收購結束後五日內,依據委託倉庫所送災害稻穀結束
表,填造「○○分署(○○辦事處)○年○期收購災害稻穀結束表
」(附表六)三份,二份分別由業務與會計單位存查,另一份送本
署。
十三、收購之災害稻穀納入公糧管理,並視品質狀況處理。
十四、公糧委託倉庫加工災害稻穀之最低碾糙率:
(一)容重量屬第一級者:
種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秈種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三。
(二)容重量屬第二級者:
種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二、秈種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公糧委託倉庫如認定碾糙率未能達本款規定者,應先函報分署
,該等災害稻穀不予加工,以稻穀型態處理。
十五、災害稻穀加工之糙米品質驗收規格及作業:
(一)驗收規格:
1.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點五。
2.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3.其他規格項目(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
等)則必需符合其原收購災害稻穀品質。
(二)驗收作業:
1.加工前,應先由分署人員均勻抽取稻穀樣品,混合後於分署檢
驗室碾成糙米,分析品質規格與製作報告,並保留樣品以做為
加工後驗收糙米之比對樣品。經驗收合格者,加蓋檢驗合格章
戳。
2.加工之災害糙米應於包裝袋縫繫黃色標籤。
十六、委託倉庫辦理災害稻穀各項手續費比照農糧署委託經收公糧稻穀之
規定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