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四十三項、第四十五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四十三項、第四十五項。 詳見附件「1111111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