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避免農會辦理契作硬質玉米購銷
作業,發生以進口玉米混充情事,爰訂定繳售查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
施。
二、農民繳籽前,應出具種子品種及購買(或取得)來源相關證明 (透過
農會訂購種子者得免出具證明) ,並由鄉(鎮、市、區)農會(以下
簡稱農會)登錄於農糧署「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始得
繳籽。
三、農會辦理契作硬質玉米購銷作業,應留取農民繳售及農會出售時之硬
質玉米籽實(以下簡稱玉米籽實)樣品。
民間烘乾業者(以下簡稱烘乾業者)接受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者,應留
取農民濕玉米籽實樣品。
農民或烘乾業者未配合辦理留樣作業者,農會應不予收購其玉米籽實
。
四、農會應預為建立硬質玉米烘乾業者名單週知轄內契作農民,並於購銷
作業開始前一個月,與烘乾業者簽訂同意配合留樣之合約書,並報請
辦理銷售契作硬質玉米作業之農會 (如中華民國農會及義竹鄉農會等
,以下簡稱契作主體) 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備查
,倘農會本身為契作主體者,應逕報分署備查。未簽訂合約書之烘乾
業者,農會得不收購其代為烘乾之玉米籽實。
合約書內容應包含烘乾業者代農會收繳玉米地點、雙方應配合濕乾籽
留樣之工作事項、玉米籽實收繳規格、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性違約金
與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應配合政府單位查核等相關條文。
農會應於各期作購銷前宣導農民周知留樣作業;並於核定農民可繳交
玉米數量通知單上,表明收購留樣措施之文字如下:「請農友繳售玉
米時,配合玉米籽實留樣,拒絕留樣者不得繳售契作硬質玉米」。
五、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經收端以農民為單位,銷售端以每日出售之廠商為
單位,每件樣品至少留取六百公克,並以網袋包裝。經收端玉米籽實
留樣作業程序如下:
(一) 繳售玉米籽實者,應於經收過磅後,留取玉米籽實樣品,並由繳交
行為人,以及農會(或烘乾業者)人員於留樣簽名單(附件一、二)簽
名後,置於留樣網袋內。
(二) 烘乾業者接受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者,應將濕玉米籽實留樣樣品送
交農會備查,並確實填寫該批玉米所屬農民清冊二份(附件三),一
份留存,一份交由司機於繳交乾玉米籽實時,提交農會併同留樣簽
名單置於留樣網袋內。未提供農民清冊者,農會應予拒收。
(三) 農會至農民處載運乾玉米籽實者,應於載運地點逐戶取樣留樣。
銷售端辦理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程序,由廠商提領出貨時,農會應留取
乾玉米籽實樣品,並由廠商載運司機及農會人員於留樣簽名單 (附件
四) 簽名後,置於留樣網袋內。
六、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樣送檢作業程序:
(一) 購銷期間應派員並通知契作主體,會同農會辦理抽樣。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高風險態樣,分署應依縣(市、直轄市)別
,按風險程度就轄內高風險區(者)隨機抽選千分之十二;非高風險
區(者)隨機抽選千分之五。
1.過去三年曾發生非國產玉米混充、國產玉米回流繳售、所繳售玉
米非當期申報農地所生產等情形地區之農戶。
2.透過民間烘乾業者繳交乾籽實之農戶。
3.接獲檢舉或其他訊息足資判定為可疑之農戶。
(三) 應將所抽選之留樣網袋內玉米籽實分作三份樣品,另裝至夾鏈袋封
緊後,逐一編號及造冊(附件五),並於會封處簽名。另填繕委託檢
驗單(附件六),併同第一份樣品立即寄送本會農糧署指定檢驗機構
進行相關檢測;第二份及第三份樣品應保存三個月以上,視後續相
關檢測需求作開封送驗。抽樣送檢完成後,其餘未被抽選之樣品,
由農會拆封處理。
七、經檢驗結果查獲非國產玉米,該批玉米概由經收農會或烘乾業者自行
處理,本會農糧署不予補助該部分契作價與銷售價之差額。若於差額
補貼核發後始發現遭非國產玉米混摻,本會農糧署得依行政程序法請
求返還補貼金額、追討相關衍生損失及不當得利。
凡經查獲非國產玉米混充、國產玉米回流繳售、所繳售玉米非當期申
報農地所生產等情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除移送偵辦外,並停止申
報各項保價收購或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之資格
一年,並納入高風險者名單加強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