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 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全文檔案「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