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三十六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檢疫條件」第 一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附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 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三十六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檢疫條件」 第一點、第五點 1 份。 詳見附件「1101108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