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
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局「水土保持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
製,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局依審查意見修正及
編製預算書報本局核定。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自行核准。惟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其工程採
購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局依審查意
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局核定。
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應附設計構想平面圖、
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水理分析、
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使用材料、經費概算及
工期等,無需者免附;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
面圖、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經費概算
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四、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分局辦理,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相關文件陳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監辦,並副知本局。
(二)第二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報請本局派員監辦。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分局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底價之訂定,第一類工程及第二類工程分局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
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
工程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時,報本局核准。第一類工程採購
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
開閱覽。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送本
局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相關
文件送本局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
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文件
送本局備查,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經辦理最後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
過底價百分之八,如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第一類工程未超過底價
百分之四者,仍由本局核准後決標,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則應先報
本局轉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後決標。第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准後決
標。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後決標。決標之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
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副本送本局備查。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由分局存檔備查。
七、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變更,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
核准經費者,應敘明理由,報本局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費
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權分局自行核
准,並函報本局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局需函
報本局同意後始可辦理。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
八、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
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報本局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費在
不超過原核准經費,由分局自行核准,並於十五日內函報本局備查
,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局需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可辦
理。
九、工程施工期間,本局及分局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
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
作業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及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分局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
本局。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
局核准。
分局應適時更新本局「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
十、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
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應先籌妥經費來源後
辦理。
前項屬本局或分局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
書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本局核定。
(二)第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定。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目、
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局核准。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惟變更或追加後契約金額達第二類工程
以上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採購金額達一千
萬元以上者,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辦理。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本局
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備查。
第二項各類工程由分局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屬政府採購法訂
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將相關文件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
監辦,並副知本局。
第一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
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工程
處理。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
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
二類工程處理。
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作業由分局辦理;第一、二類
工程分局應將辦理結果送本局備查。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由本局另訂之。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
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
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
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
減工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十一、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預算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其工程經費變更
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坐標及工程編號之變更除需報本
局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局核准,並函報本局備查。
十二、工程驗收由分局辦理,其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十三、本局廳舍興修工程,其工程採購之訂約、契約變更書、新增工程項
目協議單價及驗收等作業,均由本局辦理。另分局辦理廳舍興修工
程部分,均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
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
養護。
十五、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
、竣工驗收,由本局或分局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有關書表亦由本
局或分局函送備查。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
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
持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