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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朱槿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錦葵科之木槿屬朱槿(Hibiscus rosa-sinensis)
    之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栽植地點:台灣中、南部。
    2.栽植時期:五月。
    3.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四月間提供檢定品種
      及對照品種三十公分之扦插苗十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
      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及不能經任何藥劑
      、人工修剪之處理。
    4.栽植環境:以在防雨棚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
      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
      常生長。
    5.栽培管理:依朱槿慣行盆花栽培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一年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
    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朱槿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