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附件「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