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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3: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 3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主管機關已發覺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
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 4 條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
發給獎金:
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五十萬
    元。
二、檢舉批發販賣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
五、檢舉批發販賣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六、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七、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
    。
八、檢舉分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
    萬元。
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符合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
獎金。


第 5 條
因檢舉並協助查緝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依前條基準加二
分之一發給獎金。
因協助查緝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依前條基準減半發給獎
金。


第 6 條
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
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三、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
獎金。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第 7 條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
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或共同協助查緝者,其獎金平均發給之。


第 8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
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
起訴處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第 9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劣農藥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後,由主管機
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


第 10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與協助查緝人之姓名及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保
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
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檢舉人及協助查緝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遭受威脅、恐嚇或其
他不利行為者,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
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