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宿舍
)管理,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宿舍種類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
1.本會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須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借調本會之人員(以下簡稱借調員)
,須於任所居住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會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
借用之宿舍。但主任秘書、處室主管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不受眷屬
需隨居任所之限制。
前項所稱本會人員,指本會職員、駐衛警察及工員(含技工、工友
、駕駛);借調人員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之職員。
三、本會人員及借調人員任職期間,其本人或配偶於臺北市、新北市、桃
園市、基隆市有自有住宅、設有戶籍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
內騰空遷出及辦理歸還手續: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
用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申請借用宿舍。
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
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專案簽陳主任委員(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申請借用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四、申請借用宿舍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本會借用宿舍申請單(附件二及附件三),申請多
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實際入住宿舍之眷口清
冊,送本職機關人事單位及本會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審查填
報資料正確性,據以製作本會宿舍申請登記冊(附件四)。
(二)供借用宿舍不足時,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積點相同者,以抽
籤方式決定,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秘書室填
發本會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五),通知申請借用宿舍錄取人員(
以下簡稱借用人);宿舍區位及房間由秘書室公開抽籤決定,借用
人不得指定。
(三)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洽秘書室簽訂本會宿舍借用契約
(範本如附件六)、辦理公證等手續並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
用人負擔;除有特殊原因經核准延期者外,未依限遷入者,視為放
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借用。
(四)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借用期間、借用人應
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
五、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者二十點、未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者十點。
(二)職等:簡任職員三十點、薦任職員二十點、委任職員十點、駐衛警
察及工員(含技工、工友、駕駛)五點。
(三)戶籍:設於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者三十點;設於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花蓮縣、嘉義市者二十點;設於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新竹
市者十點。
(四)眷口數:
1.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計入積點。
2.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每口以一點計,最高以五點為限;眷口
指實際入住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
1.服務單位處室主管就申請人負責業務需借用宿舍之必要性,得予
加計點數,最高以五點為限;申請人為主任秘書、處室主管時,
改由督導業務副主任委員加計點數。
2.申請人另經主任委員核准有借用宿舍之必要者,得再加計點數,
最高以十五點為限。
六、借用宿舍期間,每次以五年為限,屆期前二個月,得依第四點規定重
新申請借用。
七、秘書室得視實際需要,將職務宿舍調配使用,借用人應配合辦理,不
得異議。
單房間職務宿舍以男女分戶供借為原則。
八、宿舍管理費依中央各機關學校收取宿舍管理費之收費基準按月計收(
收費基準如附件七)。
前項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自公證之日起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
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者,房租津貼
由借用人本職機關按月自薪俸扣繳;宿舍管理費則由本會按月收取,
解繳國庫。
九、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社區管理費、社區公共電費及其他
所衍生相關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前項費用應由借用人二人以上共同負擔者,由借用人自行協議負擔比
例;未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十、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法律或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本會得
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借用人遷出並交還宿舍:
(一)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三週內遷出。
十一、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借用人遷
出並交還宿舍: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會須收回時。
前項所定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二、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
秘書室對宿舍使用情形或提供之設備、家具,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檢
查,每年應依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辦理居住事實之查
考作業,借用人應配合檢查或查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會查明借用人有違反前二項規定,未實際居住或占用他戶宿舍
情形,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遷出並交還宿舍,且不得再
申請借用。
前項限期最長不得超過二週。
十三、未依前三點所定限期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本會宿舍借用契約內
容辦理強制執行,且得停止供應水電瓦斯;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
議處。
十四、宿舍內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本會得視經費狀況酌予供借,
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本會人員所借用之設備及家具,應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財產移動作
業;借調人員應填具本會設備家具借用申請單(附件八),簽會秘
書室、會計室,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由借用人簽
收。
十五、借用人應於遷出宿舍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室;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應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按市價賠償;自
遷出之日起,應停止扣繳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十六、宿舍之修繕:
(一)借用人如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本會宿舍修繕申請單(
附件九)簽會秘書室、會計室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
辦理;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機關預算定之。
(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本會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附件
十),簽會秘書室、會計室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辦
理;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歸本會所有,借用人
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十七、本會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其清潔事項由借用人自行辦理;宿舍之
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十八、本會宿舍公約(附件十一),應懸掛或張貼宿舍之明顯處所,供借
用人共同遵守。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