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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場見習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青年之農業經營實務能力
    ,辦理農場見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明確規範見習者與見習
    農場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見習指導費之補助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見習農場,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苗
      場、畜牧場、養殖場。
(二)取得許可登記證、列入專案輔導或准予籌設之休閒農場。
(三)依本會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完成記之農業產銷班。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或所屬試驗改良場、農會、漁會或
      農漁牧相關協會推薦並依農場登記規則辦理登記之家庭農場。


三、學員至見習農場見習,其媒合作業流程如下:
(一)見習農場應填具見習徵才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及農場照片二張,家庭農場並應檢附推薦書送本會審查,經審
      查通過後,登錄於農業漂鳥網站(以下簡稱漂鳥網)。
(二)有意願參與見習者,應於漂鳥網登錄履歷及填寫自傳,完成報名應
      徵手續。
(三)由本會於漂鳥網上進行媒合作業,將條件合適之應徵者資料轉送各
      見習農場,並與見習農場聯絡人約定時間,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登錄者進行面試。
(四)見習農場徵選面試之遵行原則如下:
      1.農學校院畢業生、漂鳥營、築巢營或農業職業訓練結訓且獲有結
        業證書者,得優先錄取。
      2.面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見習農場應不予錄取:
     (1)農場負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2)未經漂鳥網提供之學員。
     (3)見習農場原僱用之員工。
     (4)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補助或津貼。
(五)面試合格者由見習農場通知,錄取者並應於約定時間備齊文件至該
      見習農場報到。
(六)錄取人員額滿,見習農場應即通知漂鳥網關閉該農場之見習職缺,
      並將錄取名單副知臺灣省農會。


四、見習農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教導學員學習該產業專業知識與技術,其工作時數每天以八小時為
      原則,需延長工作時數者,須經雙方同意。
(二)督導學員每日簽到及簽退,並協助追蹤學員每月填寫見習自我評核
      表。
(三)依規定為學員辦理勞保、健保;見習農場屬農業產銷班或家庭農場
      ,未能依規定為學員辦理勞保、健保者,應與學員簽署自行投保切
      結書,並為學員投保意外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


五、學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經見習農場錄取後,無故不到或中途離訓者,將取消本年度見習資
      格,並列入學員紀錄,提供其他見習農場參考。
(二)配合農場每日工作時間簽到、簽退,並遵守見習農場之工作規定,
      完成交辦工作。
(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上漂鳥網學員專區完成見習自我評核表登
      錄工作。


六、見習農場及學員於見習期間應接受本會指定之查核單位訪視,並於見
    習結束接受電話訪談。見習農場及學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見習農場指導學員實習,由本會補助見習農場指導費每人每月新臺幣
    壹萬元,每名學員至多累計補助十二個月,由見習農場按月申請。當
    月實習指導日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二十二日以上者,以指導一個月計算。
(二)十二日以上、未滿二十二日者,以指導半個月計算。
(三)未滿十二日者,不予補助。


八、見習指導費請領作業如下:
(一)見習農場負責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備妥下列資料,掛號郵寄至臺中
      縣大里市中興路 2  段 522  號臺灣省農會推廣部收(信封請註明
      :申請農場見習指導費)。
      1.學員前一個月之簽到、簽退單影本(如附件二)。
      2.學員見習自我評核表影本。
      3.前一個月指導費之領據(如附件三)。
      4.負責人銀行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
(二)審核通過後,由臺灣省農會將見習指導費匯入見習農場負責人提供
      之銀行帳戶;審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見習農場負責人
      。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已補助之見習指導費應予追繳;涉及刑責者,並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同一學員之見習指導費累計超過十二個月。
(二)同一學員同時間由不同見習農場重複申領。
(三)僱用農場負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未經漂鳥網提供之學員
      ,或該農場原僱用之員工。
(四)同一學員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補助或津貼。
(五)學員實習指導費之領據、學員簽到、簽退單等所繳文件虛偽不實。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之查核。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