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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落花生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落花生(Arachis hypogae L.)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夏作七月至八月種植為原則,如因
      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申請品
      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二千五百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發
      芽率需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
      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以上,作畦栽培,畦
      寬九十六公分,每畦種植二行,株距為十公分,每小區行長三公尺
      ,三畦區,調查中間一畦二公尺長,總調查株數至少八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落花生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春作或夏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落花生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