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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07: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分配及調整基準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團體辦理家畜保險,並衡量保險人與再
    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及比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家畜保險之再保責任額為總責任額百分之四十,由再保險人共同負擔
    ;其中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占總責任額百分之三十
    三,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占總責任額百分之七。


三、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辦理家畜保險之再保責任額
    分配及調整方式,規定如下:
(一)乳牛死亡保險:
      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依上年度一至六月及前年度七至十二月
      之保險費比率及賠款比率分別加權計算,作為分配之依據。惟各再
      保險人之分配結果,得調整為最低以總責任額百分之零點四、最高
      以總責任額百分之六點五計之。
      關於保險費比率之計算,占總責任額百分之二十四點七五,惟各再
      保險人之分配結果,得調整為最低以總責任額百分之零點三、最高
      以總責任額百分之四點九計之;關於賠款比率之計算,占總責任額
      百分之八點二五,惟各再保險人之分配結果,得調整為最低以總責
      任額百分之零點一、最高以總責任額百分之一點六計之。其分配及
      調整之計算公式為:
    1.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占總責任額百分比=(轄內保險費/保險費
      總額)×24.75% +【(轄內保險費-轄內賠款)/(保險費總額-賠款
      總額)】×8.25%
    2.計算公式採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經計算後之數據,未達百
      分之零點四者,調整為以百分之零點四計之,超過百分之六點五者
      ,調整為以百分之六點五計之。
(二)豬隻死亡保險: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依當年度保險費比率之
      計算結果,作為分配之依據。其分配之計算公式為:各再保險人之
      再保責任額占總責任額百分比=(轄內保險費/保險費總額)×33%,
      計算公式採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比照乳牛死亡保險之分配及調整方式辦理。


四、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經
    合計結果,如超過或不足總責任額百分之三十三時,得由全國及省級
    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依各再保險人實際辦理情況,統籌分配調整至百
    分之三十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