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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6: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資料之動物用藥品種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主  旨:訂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
     報資料之動物用藥品種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資料之動物用藥
品種類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
  個月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
  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抗細菌類藥物:
  1.青黴素類(Penicillins)
  2.頭孢子菌素類(Cephalosporins)
  3.氨基配糖體類(Aminoglycosides)
  4.酰胺醇類(Amphenicols)
  5.林可硫氨類(Lincosamides)
  6.巨環類(Marcrolides)
  7.攜離子型類(Polyether ionophores)
  8.多肽類(Polypeptides)
  9.四環素類(Tetracyclines)
  10.磺胺類(Sulfonamides)
  11.二氫葉酸還原酶抑制劑(dihydrofolate reductase inhibitors
   ,如 Trimethoprim、Ormetoprim)
  12.氟喹諾酮類(Fluoroquinolones)
  13.其他抗細菌類藥物(Miscellaneous antibacterial drugs)
(二)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麻醉劑、鎮靜藥、安眠藥。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申報方式,一百零六年得採紙本或電
  子方式申報,自一百零七年起採全面電子方式申報,申報網站名稱為
  「動藥管理e 網通整合平台」,其網址為
  https://am.baphiq.gov.tw/AP/ENTERPRISE.aspx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