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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2 06: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本措施依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

二、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後之活動項目依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以下簡稱FOC漁船):以港口
      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為限。
(二)非FOC漁船:以港口卸魚或補給為限;其為經許可轉載我國漁船漁獲
      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者,得從事港內轉載。

三、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後至出港離境之期間,該船及船上之非我國
    籍船員及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合稱非本國籍船員)活動範圍限於商港
    管制區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FOC漁船進港活動項目為港口卸魚、港內轉載或補給者,其僱用之非
      我國籍船員得申請入境,於完成居家檢疫後,搭機離境(防疫措施作業
      流程如附件1)。
(二)FOC漁船進港活動項目為維修者,該船應先在商港管制區內完成航政、
      關稅、移民、防疫、檢疫等檢查,漁船移泊至修造船廠,船上全部之非
      本國籍船員應進行居家檢疫。非我國籍船員於完成居家檢疫後,得搭機
      離境或再進入修造船廠(防疫措施作業流程同附件1);大陸地區漁船船
      員完成居家檢疫後再進入修造船廠,其欲搭機離境者,由漁船經營者或
      其委任之船務代理檢具該等船員護照影本及居家檢疫單等文件向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申請,由本會通報相關單位協助辦理搭機離境事宜
      。

四、非我國籍漁船停泊於商港管制區時,其經營者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非本國籍
    船員確實遵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 COVID-19(武漢肺炎)作業
    指引」防疫規定;並應確實掌握船員行蹤,限期離境之船員不得發生滯留情
    事。

五、非本國籍船員下船居家檢疫者,非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委任之船務代理對於船
    員移動應安排妥適交通工具,並全程戴口罩;於船員居家檢疫期間,並應每
    日督導所轄船員量測及記錄體溫等居家檢疫資料,填寫居家檢疫每日健康查
    核表(附件2)電郵提送本會漁業署。

六、FOC漁船進港活動項目為維修者,其經營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漁船維修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需延長維修期間者得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
      ,展延期間最多一個月。
(二)於所有船員離船居家檢疫後,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之「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進行船舶整體環境清潔消毒,並將船舶清潔消毒照片(應清楚顯示漁船船名標
      示及拍攝時間)電郵提送本會漁業署。

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邊境嚴管措施,暫緩未持有我國
    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入境者,本會暫不許可載有非本國籍船員之FOC漁船
    進我國港口維修,且暫停核發進我國港口港口卸魚、港內轉載或補給之FOC漁船僱
    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商務履約。於邊境嚴管措施實施前已進港之FOC漁船,其非本國
    籍船員已完成居家檢疫程序欲搭機離境者,由該船經營者或其委任之船務代理檢具
    該等船員護照影本及居家檢疫單等文件向本會申請,由本會通報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搭機離境事宜。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