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貨品輸出規定「441 」代
號之規定,核發輸出植物種苗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濟部國貿局輸出規定「441 」有關植物種苗品項
,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甘蔗,未長根插穗:CCC Code 0602.10.90.20-7。
(二)甘蔗,組織培養苗:CCC Code 0602.90.91.70-8。
(三)甘蔗:CCC Code1212.99.60.00-1。
(四)香蕉,球莖:CCC Code 0601.20.10.70-2。
(五)香蕉,吸芽:CCC Code 0602.10.90.10-9。
(六)香蕉,組織培養苗:CCC Code 0602.20.00.30-2。
(七)番石榴枝條:CCC Code 0602.10.90.40-3。
(八)番石榴樹,已否接枝均在內:CCC Code 0602.20.00.27-7。
(九)茶樹枝條:CCC Code 0602.10.90.30-5。
(十)茶苗:CCC Code 0602.90.91.10-1。
(十一)其他菇類菌種:CCC Code 0602.90.10.90-2。
(十二)其他竹苗:CCC Code 0602.90.91.29-0。
(十三)供生產毛豆用黃豆種子,每百粒重量超過三十公克以上者:CCC
Code 1201.00.00.10-3。
三、申請人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會農糧署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一)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二)具品種權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三)植物種苗出口供貨者明細表(如附件二)。
四、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產業發展、國
家利益、國內農民權益、外銷市場競爭、農產品回銷及政策需要因素
,作為准駁依據。必要時,得先抽驗樣品鑑定再予以准駁。
五、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
日。
六、本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之次日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