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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協勤人員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水利小組設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辨法) 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辦
    理水利小組掌水人員及工作小隊義務服勤之相關管理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協勤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掌水人員及依本辦
    法第九條規定招募之工作小隊。


三、協勤人員義務服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之指揮。
  (二)確實填寫出勤紀錄簿,不得代簽。
  (三)配戴識別證。
  (四)避免遲到、早退。


四、協勤人員之義務服勤事項如下:
  (一)用水調節、田間配水及其他灌溉用水分配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之水路清除、圳路清淤、短期疏浚、圳路浚渫、圳路
      巡防、補助水源、水井操作管理、水庫環境清潔維護、巡管、雜物
      清除及修補。
  (三)抽水機看守、管理及機電設備檢修。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有助於提升灌溉用水效率之事項。
  (六)其他由管理處指示辦理之事項。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協勤人員應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教育
    訓練,取得管理處核發之識別證。


六、協勤人員報領本辨法第八條所定義務服勤之協勤費時,應依出勤登記
    簿記載之簽出及簽入時間報支,不得溢領。
    依前項報支之協勤費,經管理處核對無誤後,發給協勤人員;其有未
    依第三點之規定,辦理第四點所定事項之時間,管理處得予以剔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