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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
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
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
、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
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基金財產。


第 5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