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中美基金低利貸款,鼓勵
業者建造符合漁船安全國際公約規定、安全性高、作業效率高、符合
環保標準及節省能源之標準型漁船,訂定本須知。
二、貸款對象: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總噸數在五十噸以上,船
體結構及設備符合下列規範,且未曾申請省能源漁船貸款者:
(一)船體部分:
1.塑鋼(FRP) 殼漁船:
(1)機艙、起居艙、服務空間及駕駛艙所有敞露表面最後積層應採
用耐火特性之樹脂,或以耐火油漆塗敷,或以耐火材料保護之
。
(2)梯道圍壁、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等之內表面,應以絕熱及構造
達「已」級或「乙─十五」級隔艙之標準。
(3)滿載水線下之船體方塊係數不得超過○‧七一五。
(4)輕船排水容積與船長、船寬、船深之乘積立方數之比不得超過
○‧四五。
2.鋼殼及鋁合金殼漁船:
(1)漁船內部起居艙空間、駕駛室等應採用防火或抗火材之結構,
並參照一九九三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辦理,至少應能抵抗火焰
通過達半小時。
(2)滿載水線下之船體方塊係數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二○○總噸以下漁船為○‧七一五。
四五○總噸漁船為○‧六八一。
七○○總噸漁船為○‧六六一。
總噸數介於上述之間者,以內插法比例計算之。
(二)省能源部分:
1.所用主、副機應為新品且採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公布之耗能合格
機型,且其耗油率應比能源委員會公布標準值為低,且其廢氣排
放標準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氮氧化合物排放標準,並取得證
書者。
2.所用主機馬力數不得超過漁政主管機關公告最大限值。
3.應採用低轉數,大直徑螺槳。
(三)防污方面:
1.未滿四百總噸漁船未設置污油存放櫃者,應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
制系統、穢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止海水油污之設備。
2.四百總噸以上漁船應置污油存放櫃,並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
統、穢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
(四)漁船安全配備方面:
應依照「漁船配裝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設備表」,配備相關設
備。
三、貸款額度:由本會視申請貸款情形決定。惟五十總噸以上未滿一百總
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八百萬元;一百總噸以上未滿四百總噸
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四百總噸以上漁船每艘貸
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六百萬元。
四、貸款利率: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現行年息百分之二)計息。如
有調整,於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一日機動調整。其中年息百
分之一‧九七五作為全國農業金庫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五、貸款期限:七年。
六、擔保條件依銀行授信規定辦理。
七、還款方式:
(一)本金:寬緩期一年,第二年至第七年共六年分十二期平均攤還,第
一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六月一日及十
二月一日。
(二)利息:第一期繳息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以後每半年繳息
一次,每年付息日為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
八、申請及審核作業方式:
(一)申請及複審期限:
1.申請期限: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額滿為止。
2.複審期限: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建造及複審。
(二)初審:申請人應檢送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
1.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份。
2.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公函影本一份。
3.與造船廠簽訂之造船合約影本一份。
4.承造船廠開具之開工證明正本一份。(尚未開工者不得申請)。
5.漁船船圖及施工說明書正本各三份。施工說明除說明船體結構、
設備等一般事項外,應參照前述船體規範,註明艙壁或隔間材質
、最後積層所用樹脂及油漆等之種類與耐火性,並註明主機有無
附減速器,俾憑審核。
6.其他規定文件。
(三)本會將初審結果函復申請人。
(四)複審:申請人於漁船建造完成裝妥相關設備後,檢送下列文件向農
委會申請複審:
1.農委會初審結果通知函。
2.船舶檢查證書。
3.船舶檢查紀錄簿。
4.船舶登記證書。
5.柴油主、副機引擎輸出功率超過一百三十千瓦者,須提出排放氮
氧化合物檢驗合格證書。
6.未使用有害環保防污漆及施工未採用有害環保防污防漆之證明書
(宣誓書)及符合規定之證書。
7.其他規定文件。
(五)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承造船廠管轄之港務局協助審查船體結構及設
備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六)本會複審通過後函復申請人逕洽全國農業金庫申辦貸款,並將副本
抄送全國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