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六點及其附件「茄屬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檢疫條件」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附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 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六點及其附件「茄屬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檢疫條件 」1份。 詳見附件「1100209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