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鼓勵農作生產,並建立合理
耕作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辦理措施如下:
(一) 轉(契)作:
1.轉作:種植經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核定符合本計畫輔
導促進地方、區域特色發展目標之地方特色作物。
2.契作:種植本計畫重點輔導,具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之作物,須
以契約方式生產。
(二) 生產環境維護:辦理本計畫輔導農田維護地力、兼顧生態機能,避
免荒廢之措施。
(三) 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種植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本計畫
景觀作物除外)或其他藥用、特用作物及苗木(圃)等,但不領取
本計畫獎勵、給付或繳交公糧。
(四) 稻作直接給付:種植水稻(宿根與落粒栽培(再生稻)方式除外)
,但不繳交公糧。
種植水稻繳交公糧稻榖配合本計畫申報作業,一併受理。
三、辦理本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受理
對象農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
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
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認定方式如下:
1.種稻有案農地:以稻作航測分布圖或稻農向各鄉(鎮、市、區)
公所(以下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稱農會)申
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2.契約蔗作有案農地: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八十二/八十
三年至九十二/九十三年期之契作資料認定。
3.保價雜糧有案農地: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
入,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間無新增面積,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
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4.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農地:以八
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田轉作休耕補貼清冊認定。
(二) 承租臺灣糖業公司土地或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如河川公地自編地
號)土地不得申辦。
(三) 除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另有規定外,提供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
業單位作試驗用,並領有試驗補償費用之土地,不得申辦。
(四) 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資格之農地,得於未符基期年之期作辦理自
行復耕種植登記。
稻作措施受理對象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及「稻作直接給付
作業須知」辦理。
四、本計畫各層級組成及受理權責單位分工:
(一) 中央策劃小組:由農糧署、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農改場)、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本會林務局、本會企
劃處、農田水利處及輔導處組成。
1.農糧署權責如下:
(1) 研訂中程及年度計畫相關事宜。
(2) 擬定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小地
主大專業農」農地租賃相關規範。
(3)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推動稻作直接給付面積、轉(契)作作物
種類及面積、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
(4)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一般作物與特殊作物之轉(
契)作期與生產環境維護期。
(5) 審核計畫經費及考核進度。
(6) 核撥資金事宜。
(7) 督導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之執行情形。
(8) 協調及解決各單位遭遇之問題。
2.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及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權責如下:
(1) 研訂調整各地區之耕作制度模式。
(2) 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轉(契)作作物種類及區位。
(3)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地方特色作物。
(4) 擬訂轉(契)作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指導。
(5) 抽查各縣市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執行情形。
(6) 輔導轉(契)作作物種子供應等相關事宜。
3.本會林務局權責如下:
(1) 辦理本計畫轉(契)作短期經濟林相關培育苗木及產業發展事宜
。
(2) 辦理耕作困難地規劃其他用途,如生態維護區、濕地等事宜。
4.其餘單位權責依本計畫中程計畫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縣市推動小組):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權責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督導考核轄內鄉鎮執行小組辦理本計畫申報作業,查核各執行小
組執行情形並審核執行小組所報之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
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
(2) 負責本計畫政令宣導工作,並解決轄內執行小組執行上之疑義。
(3) 訂定生產環境維護期及轉(契)作期與補(變更)申報期。
(4) 召開執行會議,公告轄內申報、補(變更)申報期、篩選提報至
多五項地方特色作物品項。
(5) 協調執行小組分工及考核工作進度。
(6) 規劃轄內轉(契)作作物推廣種類及面積。
(7) 協調解決基期年農地租賃雙方爭議。
2.農糧署當地分署:
(1) 辦理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農地
租賃獎勵、硬質玉米獎勵金及公糧稻穀價款核撥事宜。
(2)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地方特色作物。
(3) 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
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
抽查。
(4) 輔導農會申報水稻繳交公糧稻穀、硬質玉米面積抽查及留樣作業
。
(三) 鄉鎮執行小組:
1.鄉(鎮、市、區)公所:
(1) 公告及宣導轄內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
境維護之申報期、補(變更)申報期、申報項目及申報地點。
(2) 排定轄內村里受理申報作業。
(3) 受理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
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作業。
(4) 出入耕資料移送。
(5) 辦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勘查、複查
、委外查核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農戶。
(6) 造送轉(契)作獎勵及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及媒體轉帳檔。
(7) 調查與輔導轄區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之面積。
(8) 宣導及推行年度計畫。
(9)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資料之建檔事宜。
(10)辦理農會大專業農租賃基期年農地勘查。
(11)農民耕作資料檔之建置、更新及異動。
2.鄉(鎮、市、區)農會:
(1) 協助推動計畫相關事宜。
(2) 公告及宣導轄內稻作(含稻作直接給付)、硬質玉米申報期、補
(變更)申報期及申報地點。
(3) 受理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申報
、審核作業。
(4) 辦理稻作(含稻作直接給付)與硬質玉米勘查、複查、委外查核
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農民。
(5) 造送公糧稻穀收購清冊、稻作直接給付發放清冊及契作硬質玉米
獎勵金發放清冊。
(6) 辦理稻穀收購及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至市場。
(7) 農民耕作資料檔之建置、更新及異動。
(8) 受理出租及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申請、媒合、協助簽約、資料初審
、建檔及登錄、造送租賃相關獎勵清冊、勘查及匯款等。
(9) 勘查及協調解決基期年農地租賃爭議。
五、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規定如下:
(一) 同一田區同一年度內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
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每年合計以兩個期作為上限,
且於同一期作不得重複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一個期作
。
(二) 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
達兩個期作者,取消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期作之次年同一期
作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
資格。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農地,就次年符合之期作辦理。
六、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程及方式如下:
(一) 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得同時申報全年兩
個期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連續假日
等),另公告調整之。
(二) 僅申報第一期作者,第二期作申報時間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公告之補(變更)申報期辦理。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三) 農地現耕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或戶籍地
公所、農會聯合申報地點辦理。
1.現耕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現耕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
查,正本審查後發還)。
2.現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
之土地登記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
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
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現耕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
租賃契約書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
料。
4.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
名簿、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等)。
(四) 承租公有地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五) 農民應申報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若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申報
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移送勘查清冊前或土地所
在地公所、農會(初)勘查前辦理更正為原則;但當地直轄市、縣
(市)自行訂定勘查期程者,農民應於期程開始前辦理更正。(每
筆面積記錄至公頃以下小數點四位,四捨五入)
(六) 農民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原
則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契作硬
質玉米,原則於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依轄內地區特性,協調執行小組分工方式。
(七) 現耕人如為委託經營之受託人,應先提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農會辦妥代耕手續後,始得辦理申報
作業,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重覆申報。
(八) 農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有疑義,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
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
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九) 已受理申報案件,於期作開始前或期作間發生前款情事,除已進入
訴訟程序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依本計畫規定期程辦理勘
查,並留存勘查紀錄,供判決確定後辦理補發作業,其餘案件由受
理單位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相關資料或釐清爭議,原則應於當期作
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不予獎勵。
(十) 已核定案件經查證未符規定,其溢撥獎勵、給付應予追繳。
(十一) 執行小組受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申辦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
1、出入耕申報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2、建立土地基期年資料檔及
耕作錄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3。
七、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登錄申報資料: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
(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措施,應於申報期
結束後二週內,至「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完成申
報資料登錄作業。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者,應敘明
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八、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移送出入耕資料:
(一) 申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每期作由農民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應將非戶籍所在地
之土地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勘查清冊二份(申
報書影本及出耕移送表視實際情況需求),分送土地所在地公所
辦理勘查。
2.農地基期年認定基準資料,原則由戶籍所在地公所於受理申報時
審查確認,若為新申請案件或基期年認定有疑義時,得請求土地
所在地公所(農會)協助確認。
3.土地所在地公所收到其他公所所送之勘查清冊後,應即依規定辦
理實地勘查,經勘查後於勘查清冊逐筆填寫核定項目及面積,並
於「勘查結果」欄位簽註審核意見,且於勘查人、經辦人、課長
及鄉(鎮、市、區)長等四處核章後一份留存,一份於限期內送
還戶籍所在地公所,並由戶籍所在地公所登錄勘查結果。
4.出入耕土地經勘查認定為勘查不合格或申報不符時,由勘查公所
核定勘查結果並通知農戶,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5.受理申報公所分別於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申報資料登錄結束後一
週內移送勘查公所,勘查公所於土地所在地之期作結束二週前函
覆原受理公所。(高屏地區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較北部
地區早屆期,出耕至高屏地區資料請於受理申報後儘速移送土地
所在地公所辦理勘查)
6.契作硬質玉米請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4所訂期程辦理。
(二) 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無需辦理出
入耕資料移送,惟現地勘查核定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時,由勘查公
所通知農民並註明提出異議期限,而於異議案件確認後再將勘查結
果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辦理登錄作
業。
(三) 稻作繳交公糧稻穀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5 所訂期程辦
理。
(四) 稻作直接給付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6所訂期程辦理。
九、 本計畫各項措施及其他相關政策輔導內容、作物品項、獎勵額度及
查核、造冊撥款方式,由中央策劃小組依權責另訂規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