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鼓勵農作生產,並建立合理
耕作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辦理措施如下:
(一) 轉(契)作:
1.轉作:種植經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核定符合本計畫輔導
促進地方、區域特色發展目標之地方特色作物。
2.契作:種植本計畫重點輔導,具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之作物,須以
契約方式生產。
(二) 生產環境維護:辦理本計畫輔導農田維護地力、兼顧生態機能,避
免荒廢之措施。
(三) 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種植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本計畫
景觀作物除外)或其他經農糧署公告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對
象之農糧作物,但不領取本計畫轉(契)作獎勵、稻作直接給付或
繳交公糧。
(四) 稻作直接給付:種植水稻(宿根與落粒栽培(再生稻)方式除外)
,但不繳交公糧。
(五)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併同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稻作直
接給付及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辦理,並依本計畫中程計畫規定給付額
度核發。
種植水稻繳交公糧稻榖配合本計畫申報作業,一併受理。
三、本計畫措施受理對象農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
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
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認定方式如下:
1.種稻有案農地:以稻作航測分布圖或稻農向各鄉(鎮、市、區)公
所(以下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稱農會)申報種
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2.契約蔗作有案農地:以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八十二/八十三
年至九十二/九十三年期之契作資料認定。
3.保價雜糧有案農地: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入
,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間無新增面積,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農會
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4.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農地:以八十
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田轉作休耕補貼清冊認定。
(二)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符合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
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三) 承租臺灣糖業公司土地或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如河川公地自編地
號)土地不得申辦;惟承租臺灣糖業公司土地倘符合農業環境基本
給付受理對象,得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四) 除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另有規定外,提供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
業單位作試驗用,並領有試驗補償費用之土地,不得申辦;惟符合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受理對象,得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五) 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受理對象,或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資格之
農地,得於未符基期年之期作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六) 繳交公糧稻穀及稻作直接給付措施受理對象,另依「收購公糧稻穀
作業要點」及「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辦理。
四、本計畫各層級組成及受理權責單位分工:
(一) 中央策劃小組:由農糧署、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農改場)、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本會林務局、本會企
劃處、農田水利處及輔導處組成。
1.農糧署權責如下:
(1) 研訂中程及年度計畫相關事宜。
(2) 擬定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小地
主大專業農」農地租賃相關規範。
(3)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推動稻作直接給付面積、轉(契)作作物
種類及面積、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
(4)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一般作物與特殊作物之轉(
契)作期與生產環境維護期。
(5) 審核計畫經費及考核進度。
(6) 核撥資金事宜。
(7) 督導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之執行情形。
(8) 協調及解決各單位遭遇之問題。
2.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及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權責如下:
(1) 研訂調整各地區之耕作制度模式。
(2) 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轉(契)作作物種類及區位
。
(3)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地方特色作物。
(4) 擬訂轉(契)作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指導。
(5) 抽查各縣市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執行情形。
(6) 輔導轉(契)作作物種子供應等相關事宜。
3.其餘單位權責依本計畫中程計畫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縣市推動小組):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權責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督導考核轄內鄉鎮執行小組辦理本計畫申報作業,查核各執行
小組執行情形並審核執行小組所報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稻作
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
(2) 負責本計畫政令宣導工作,並解決轄內執行小組執行上之疑義
。
(3) 訂定生產環境維護期及轉(契)作期與補(變更)申報期。
(4) 召開執行會議,公告轄內申報、補(變更)申報期、篩選提報
至多五項地方特色作物品項。
(5) 辦理轄內景觀作物專區計畫提報送審及採購所需種子事宜。
(6) 協調執行小組分工及考核工作進度。
(7) 規劃轄內轉(契)作作物推廣種類及面積。
(8) 協調解決基期年農地租賃雙方爭議。
2.農糧署當地分署:
(1) 辦理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與生
產環境維護給付核撥事宜。
(2)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地方特色作物。
(3) 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
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
農地抽查。
(4) 輔導農會受理申報水稻繳交公糧稻穀、硬質玉米面積抽查及留
樣作業。
(5) 辦理公糧稻穀價款及硬質玉米獎勵金核撥事宜。
(6) 辦理景觀作物專區計畫初審。
(三) 鄉鎮執行小組:
1.鄉(鎮、市、區)公所:
(1) 公告及宣導轄內本計畫申報期、補(變更)申報期、申報項目
及申報地點。
(2) 排定轄內村里受理申報作業。
(3) 受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繳交公
糧稻穀及稻作直接給付之申報、審核作業。
(4) 出入耕資料移送。
(5) 辦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勘查、複
查、委外查核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案件申請人。
(6) 造送轉(契)作獎勵(不含硬質玉米)、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
復耕種植登記、轉(契)作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資格相關清
冊及媒體轉帳檔。
(7) 調查與輔導轄區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
登記之面積。
(8) 宣導及推行年度計畫。
(9)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資料之建檔事
宜。
(10)辦理農會大專業農租賃基期年農地勘查。
(11)申請人耕作資料檔之建置、更新及異動。
2.鄉(鎮、市、區)農會:
(1) 協助推動計畫相關事宜。
(2) 公告及宣導轄內本計畫申報期、補(變更)申報期及申報地點
。
(3) 受理繳交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
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申報、審核作業。
(4) 辦理繳交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硬質玉米勘查、複查、委
外查核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案件申請人。
(5) 造送公糧稻穀收購清冊、稻作直接給付、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
及對應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發放清冊。
(6) 辦理稻穀收購及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至市場。
(7) 申請人耕作資料檔之建置、更新及異動。
(8) 受理出租及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申請、媒合、協助簽約、資料初
審、建檔及登錄、造送租賃相關獎勵清冊、勘查、委外查核疑
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案件專業農及匯款等。
(9) 勘查及協調解決基期年農地租賃爭議。
五、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規定如下:
(一) 同一田區同一年度內申報繳交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轉(契)
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每年合計以兩個期作
為上限,且於同一期作不得重複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
報一個期作。
(二) 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
積書面通知達二次者,自第二次通知送達日起一年內,暫停申報繳
交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資格
一次,暫停期作以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之期作別為原則;
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農地,就符合之期作辦理。
六、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程及方式如下:
(一) 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得同時申報全年兩
個期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連續假日
等),另公告調整之。
(二) 僅申報第一期作者,第二期作申報時間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公告之補(變更)申報期辦理。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三)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或戶籍地公所
、農會聯合申報地點辦理。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查
,正本審查後發還)。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
有土地,無法由所附文件辨別親屬關係時,應另檢附其他可供辨別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
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
3.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應檢
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
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
4.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
名簿、存摺影本、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
等)。
(四) 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
承租人辦理申報。
(五) 申請人應申報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若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申
報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移送勘查清冊前或土地
所在地公所、農會(初)勘查前辦理更正為原則;但當地直轄市、
縣(市)自行訂定勘查期程者,申請人應於期程開始前辦理更正(
每筆面積記錄至公頃以下小數點四位,四捨五入)。申報繳交公糧
稻穀或稻作直接給付者,第一期作得於三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期作得於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
(稉、秈、糯)及與集團產區簽約情形,辦理變更。
(六) 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原則於
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契作硬質玉
米,原則於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
內地區特性,協調執行小組分工方式。
(七)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第三款規定提出證明資料,並向戶籍
所在地之公所、農會辦妥土地資料檔建檔手續,始得辦理申報作業
,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重複申報。
(八) 農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有疑義,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或
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清
、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九) 已受理申報案件,於期作開始前或期作間發生前款情事,除已進入
訴訟程序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依本計畫規定期程辦理勘
查,並留存勘查紀錄,供判決確定後辦理補發作業,其餘案件由受
理單位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相關資料或釐清爭議,原則應於當期作
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不予獎勵。
(十) 已核定案件經查證未符規定,其溢撥獎勵、給付應予追繳。
(十一) 執行小組受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申辦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之
一、出入耕申報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之二、建立土地基期年資料
檔及耕作錄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之三。
七、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登錄申報資料: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
(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措施,應於申報期
結束後二週內,至「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完成申報資料
登錄作業。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者,應敘明原因及
預定完成期間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八、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移送出入耕資料:
(一) 申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每期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應將非戶籍所在地
之土地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勘查清冊二份(申報
書影本及出耕移送表視實際情況需求),分送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
勘查。
2.農地基期年認定基準資料,原則由戶籍所在地公所於受理申報時審
查確認,若為新申請案件或基期年認定有疑義時,得請求土地所在
地公所(農會)協助確認。
3.土地所在地公所收到其他公所所送之勘查清冊後,應即依規定辦理
實地勘查,經勘查後於勘查清冊逐筆填寫核定項目及面積,並於「
勘查結果」欄位簽註審核意見,且於勘查人、經辦人、課長及鄉(
鎮、市、區)長等四處核章後一份留存,一份於限期內送還戶籍所
在地公所,並由戶籍所在地公所登錄勘查結果。
4.出入耕土地經勘查認定為勘查不合格或申報不符時,由勘查公所核
定勘查結果並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5.受理申報公所分別於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申報資料登錄結束後一週
內移送勘查公所,勘查公所於土地所在地之期作結束二週前函復原
受理公所。(高屏地區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較北部地區早
屆期,出耕至高屏地區資料請於受理申報後儘速移送土地所在地公
所辦理勘查)
6.契作硬質玉米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之四所訂期程辦理。
(二) 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無需辦理出
入耕資料移送,惟現地勘查核定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時,由勘查公
所通知申請人並註明提出異議期限,而於異議案件確認後再將勘查
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辦理登錄
作業。
(三) 稻作繳交公糧稻穀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之五所訂期程辦
理。
(四) 稻作直接給付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之六所訂期程辦理。
九、本計畫各項措施及其他相關政策輔導內容、作物品項、獎勵額度及查
核、造冊撥款方式,由中央策劃小組依權責另訂規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