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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1: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農會持續發揮社會服務及
    推廣教育功能,補助農會設置農業推廣教育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各級農會。


三、本要點所稱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指多功能農民活動中心及農業推廣教
    育所需之設施或設備;其設置條件如下:
(一)選擇農會轄區內具發展潛力、地點適中、交通方便、周圍環境優良
      ,且能與其他地方公共建設或休閒農業資源、設施互相配合之地點
      。
(二)以新建或舊有建築物整建為原則,其建築物設計應具地方特色及綠
      建築環保意識,且具足夠空間提供戶外展示及活動者為宜。新建之
      用地應自有且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並以已取得建造執照者為優
      先考量;舊有建築物整建變更使用,應以已取得變更使用執照者為
      優先考量。
(三)建築物及設施應非營利用途,並具備公益、資訊及相關推廣教育功
      能。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設置農民活動中心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新建與整建之建築物每坪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地下室部
        分每坪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2.依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所列農
        會組別,第一組至第三組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工程費用百分之九
        十;第四組至第七組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八組至第十組不得
        超過百分之六十;第十一組至第十五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第
        十六組至第二十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一組至第二十五
        組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新建之建築物補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整建
        之建築物補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補助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購置經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所列農
        會組別,第一組至第三組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第四組
        至第七組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八組至第十組不得超過百分之
        六十;第十一組至第十五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第十六組至第
        二十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一組至第二十五組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
      2.前目所定補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五、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助之農會應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於事業計
      畫中明定並編列足額之配合款,報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二)農會應擬具細部計畫書,其內容規定如下:
      1.設置農民活動中心建築物者,應包括完整之建築物規劃設計、設
        置目標、設置之立地條件、建築物規模、面積、空間配置圖、室
        內外平面圖及立面圖、景觀計畫、後續維護維修、財務計畫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等資料。
      2.購置推廣教育設施者,應包括購置目的、項目、數量、用途、後
        續維護管理、財務計畫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資料。
(三)本會為審查農會擬具之前述細部計畫書,得請該農會之縣(市)主
      管機關就設置或購置之必要性、預期效益、受補助單位財務情況、
      專業能力、以往辦理績效、是否妥善運用人力及財務資源等進行初
      審,擬具具體意見函送本會。
(四)本會為審核農會申請補助案件,得組成任務編組之審查小組予以審
      查或逕為書面審查,審查結果應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函復受補助
      者及副知該管縣(市)主管機關。


六、細部計畫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上網填送;經費預算應詳列規格單價、
    數量、總價及配合款,詳細說明計列標準與科目用途,並經實地訪價
    核實編列;營繕工程或財物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農會財務處理
    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計畫執行督導與經費核銷:
(一)為掌握計畫進度,本會得派員或委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前往督
      導,受補助者應檢具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供查核。
(二)受補助者計畫經費之支存、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按月填報會計報告備查,並至本會網站填報
      預算執行狀況,每季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並於完成後二週內至本
      會網站填報會計報告寄送本會,如有賸餘款亦請自行列印繳款單逕
      向金融機構繳納。
(三)計畫經核定補助後,三個月內未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即停
      止該項計畫補助。
(四)對於計畫執行落後,於限期內未改善者,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
      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經費。
(五)受補助者擬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實施者,應經理事會審定,並於一
      個月內函報本會核定。
(六)申請第一次補助款,應檢附發包紀錄資料;申請尾款,應依工程發
      包總額,按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本會實際應補助金額,扣除已撥經
      費後申請。


八、受補助者應結合地方相關單位、專家學者等,組織專業推動小組,設
    計農業推廣設施利用之全年活動計畫,定期更新或新添現有農業產業
    相關之產銷、活動、文化、資訊設施等內容,並評估執行成效。


九、本會補助之農民活動中心或農業推廣教育設施,受補助者應自行營運
    、維護及管理;因故未能繼續使用者,應報經本會同意後處理,其處
    理所得款項應按出資比例繳還本會,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計畫補助。


十、經核定補助設置多功能農民活動中心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建築
    物之補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