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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促進農、漁業發展及增進農民福利,特設置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
發展暨造林基金、漁產平準基金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六個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
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業發展基金支出。
二、漁業發展基金支出。
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支出。
五、漁產平準基金支出。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代理。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第 7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報農委會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