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運用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力會聯合建設基金 (以下稱本
    基金) , 特定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六十四年政府實施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中央補助農田水利會三億
      元計畫收回墊款。

(二)台灣省政府為協助繳存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較少,財務欠佳之
      水利會工程建設、貸款之需要,出資七千五百萬元。

 
三、本基金及全部孳息應循環運用,委由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委會)監督輔導之。


四、本基金之存儲運用等財務管理、貸款申請程序、償還手續、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或到期不還之處理等事項,除貸款期限視工程受益及負擔
    程度訂為三年至十年外,其餘均照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
    理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五、經農委會核准興辦之各項農田水利工程,得由本基金貸與。


六、第二點第一款未收回之墊款俟農田受益時,應即徵收工程受益費予以
    歸墊。


七、本基金於管委會解散時解繳農委會辦理。

 
八、本基金之管理運用及收支情形,應由管委會於每年十二月底年度終了
    時報農委會備查。


九、本基金管理所需經費,得由本基金存款利息開支。


十、本基金年度預算由管委會編列預算,報請農委會核准。


十一、本基金之運用超過本要點規定範圍時,報請農委會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