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 物產品第三點、第五點、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五 點,並自即日生效。 詳見附件「1090427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