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
園室內場館(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館,指欽差行臺、南門町三二三與腊葉館。
三、本館開放及休館時間如下:
(一)開放時間:每週三至週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休館時間:
1、每週一及週二。
2、國定假日。
3、臺北植物園公告停止開放日。
4、本館另行公告之休館日。
四、欽差行臺提供預約導覽服務,其申請事宜如下:
(一)人數十人以上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一般社會人士,得申請週三至
週五(不含休館時間)之預約導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校須由
教師帶隊。
(二)預約導覽每日四梯次,每梯次以五十人為限。
(三)申請須於入館參觀前十四日至四十日內,以線上(http://tpbg.tf
ri.gov.tw)或行文向本館申請,本館於接獲申請五日內,排定入
館參觀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
(四)經本館同意入館參觀後,於入館當日如發生前點第二款第三目或第
四目規定情事時,由本館另行商定時間,再通知申請單位入館參觀
及提供導覽服務事宜。
(五)申請單位如因其他事由,於入館當日無法前來,應於二天前通知本
館。
(六)本館之導覽服務免費,參與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從中不
當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情事,本館即停止導覽服務。
五、本館場地使用規範如下:
(一)禁止吸菸、飲食。
(二)禁止製造火花、噪音、污染等造成公共危險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
。
(三)禁止毀損或沾污形貌、牆面、設施設備等破壞行為,如造成建築物
本體、展示品或相關設施設備之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
任。
六、本館之借用,除經專案核可外,應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十四日前行文向本所申請借用,並應敘明時間
、事由等資料,及檢附活動企劃書、腳本或採訪內容,經本所審核
該活動符合推廣文化、人文藝術、歷史古蹟或生態保育等非屬商業
之公益性質者,始得借用。
(二)前款活動不得有收取門票、販賣商品等營利行為,並不得違反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第一款活動如須場地佈置、張貼海報、豎立旗幟等,應先徵得本館
同意,並在本館指定地點為之,且應於借用時間內完成場地回復原
狀工作,垃圾須自行處理乾淨。
(四)除特殊必要者外,場地借用時間(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同本館
開放時間。
(五)申請單位之對外接待、聯繫、引導、解說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
,應自行派員負責,不得以本館辦公室設備或電話作為聯絡方式。
(六)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現場財物安全及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事宜
。
(七)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並應遵守本
要點之規定,如有任何違反規定或損害行為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
害賠償責任。
(八)申請單位辦理之活動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違反相關法令,
如有違反,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倘致本所名譽受損
,本所得依法求償。
(九)本所得指派專人在不影響活動情況下,進場錄音、錄影或攝影,以
作為本所檔案資料,供本所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申請單位不得
有反對意見。
(十)本所保有停止借用場地之權利。申請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所
查明屬實者,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再申請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