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船員如下:
(一)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
(二) 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國籍船員。
(三) 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僱用之非我國籍船
員。
(四) 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
管理辦法」許可或報備僱用之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
)。
三、本作業規範補貼對象為下列漁船之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
(一) 領有一百零九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漁船。
(二) 活魚運搬船。
四、補貼條件: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
,經衛生單位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後入住防疫旅館。
(二) 船員在檢疫期間內未違反居家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
五、補貼金額:補貼入住防疫旅館費用每名船員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元,以檢疫時間十四日計,每名船員最高補貼一萬四千元。
六、符合補貼條件之補貼對象,自船員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或公(協)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 居家檢疫船員名冊(應有船員中英文姓名、護照或居民身份證號碼
及檢疫起迄日期)。
(三) 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
(四) 防疫旅館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七、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船員實施減班休息
、裁員或減薪等減損船員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
告之情事。
(三)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四) 以任何形式由船員負擔入住防疫旅館費用。
(五) 船員違反本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