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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產品產銷履歷環境獎勵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
    ,鼓勵取得產銷履歷驗證,以提升水產品安全及維護漁業生產環境,
    辦理產銷履歷環境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通過水產品
    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三、符合前點之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
    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為
    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驗證機構:

(一)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應檢附商業登記證及代表人身分
    證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應有清晰戶名、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委託經營契約書、土地共同經營協議書或租賃契約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涵括產銷履歷驗證範圍之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及養殖漁業登記證
    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驗證機構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彙整申請資料並繕造申領清冊(格式如附
件二),送本署審查。本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定,並於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撥款。

本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案件以隨機抽選方式
辦理實地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之百
分之五為原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至少抽一件,必要時,得增
加抽查筆數。

有關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查、實地抽查及撥款事項,本署得委託民間團體
辦理。

四、獎勵金年度核算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一百零九
    年度核算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獎勵面積以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並完
成放養量申報所載之養殖面積,且通過產銷履歷驗證為計算依據(包含水
體面積及塭堤),獎勵面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獎勵金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獎勵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申請上限為
    五十公頃,計算至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二)獎勵面積之驗證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有效月數占全年度比例計算
    ,不足一個月者,不計。

(三)同一獎勵面積因變更農產品經營業者,由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且驗證
    有效期重疊者,不重複發給獎勵金。

五、申請人於獎勵金年度核算及申請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不給
    予獎勵金。

六、依本要點領取獎勵金,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者,本署應撤銷獎
    勵金核定,並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金,得由次期獎勵金扣抵。

七、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獎勵金額或停止
    獎勵。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