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主 旨:
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
染病之特定種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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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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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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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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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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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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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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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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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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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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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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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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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