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補助經費
(以下簡稱本經費)之支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中央就採購國產可
追溯生鮮食材而增加之成本提供一定金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
依實際需求編足所需經費。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午餐,指供應各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午餐,包含共餐
之附設幼兒園及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之午餐。
四、本要點所稱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指下列國產農漁畜產品:
(一) 具下列標章(示)之生鮮農漁畜產品:
1.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2.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優良農產品標章。
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並以可追溯至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或農
民團體者為限。
5.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
6.雞蛋溯源標籤。
7.洗選鮮蛋溯源標籤。
8.禽肉溯源標籤。
9.國產生鮮豬肉追溯。
(二) 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生鮮農漁畜產品,
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之安全把關,且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
錄來源。
(三) 學校自設食農教育校園農(牧)場所生產之生鮮農漁畜產品,經地
方政府進行適當安全把關,且由學校自行登錄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
錄平臺,並於製造商欄位登錄學校名稱。
(四) 前三款生鮮農漁畜產品經簡易分切(生鮮截切)、殺菁(如冷凍青
花菜)、冷凍(如冷凍多色豆)或生鮮醃漬(限肉品)者。
(五) 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五、本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補助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並應由
支用對象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相關欄位辦理相關供應情形之登
錄作業。
本經費支用對象為學校、團膳業者、食材供應業者或地方政府指定單
位。
六、本經費之核算,以使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按每人每日新臺幣(以
下同)三點五元,依供應重量或日數擇一辦理:
(一) 按當月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供應重量計算者,採下列方式核算:
1.依採用生鮮農漁畜產品別之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金額表(附件一)
計算。
2.以每人每日三點五元乘以供應學生人數乘以該月供餐日數,為支用
對象該月領取金額上限,經費以每月撥付一次為原則。
(二) 按當月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供應日數計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用對象辦理採購或提供學校之午餐主要食材為國產可追溯生鮮食
材,且供應日數達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
素,導致無法供應時,由本會公告不計入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之
期間,地方政府得視實際情形修正,並副知本會。
2.主要食材原則以各道菜食材占最大(多)量者為主,如當日超過一
道菜之主要食材非生鮮農漁畜產品,該日不予計算(湯品可不納入
);主要食材及蔬食日等特殊供餐日之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
定。
七、學校午餐以主食、副食及蔬菜之三(多)菜一湯組合方式供應,且主
食為米,其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蔬菜、米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額
外核算本經費:
(一) 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蔬菜之餐數高於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
供餐標準,且使用原料達每人一百公克,或截切及食用量達每人七
十公克。
(二) 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米之餐數高於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供
餐標準,且食用量達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每人
每餐消費量。
前項額外經費之核算如下:
(一) 有機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四元,產銷履歷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
一點五元。
(二) 每校每週最高核給每人四元。
(三) 食材已受有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除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公告之偏遠地區學校,得直接
依本點領取補助外,其他學校當日應先依前點所定方式辦理後,始得
依本點規定額外核給補助。
八、依本要點辦理經費之撥付及結算,應配合學校學期制為之,其程序如
下:
(一) 地方政府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依經費支用情形,函送所需經
費計算表(附件二)予本會。
(二) 本會審核通過所需經費後,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撥補助經費至地
方政府。
(三) 地方政府核撥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得以
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再行辦理相關帳
務處理。
(四) 地方政府於每學期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該學期「學校午餐採用國產
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彙總發放清冊」(附件三)至當地本會農糧署
各區分署,並計算該學期賸餘經費,由本會逕自下一學期撥付數中
扣回。
九、支用對象應保留購買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之相關證明至少五年以備查
驗。
十、本會及教育部得查核地方政府支用本經費之情形。
十一、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支用者,本會及教育部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得
於地方政府完成改善前暫停撥款。
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地方政府及支用對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十二、地方政府應對支用對象辦理必要之監督及考核,並配合本會依推動
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查核方式(附件四)辦理查
核。如經發現有混充、調換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等不當情事,地方
政府應要求支用對象返還已領取款項,並依第八點第一款辦理。